排放標準:汽車排放是指從廢氣中排出的CO(一氧化碳)、汽車尾氣排放HC+NOx(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)、PM(微粒,碳煙)等有害氣體。從2004年1月1日起,北京將對機動車的尾氣排放標準由現(xiàn)在的歐洲I號改為歐洲II號,到2008年,則正式實施歐洲III號標準。
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《重型車用汽油發(fā)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Ⅲ、IV階段)》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,改進了排放檢測方法,并對車輛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、在用車符合性和安裝車載診斷系統(tǒng)提出了要求。
● 國II
2004年7月1日起,全國范圍內開始實施相當于歐洲2號標準的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階段限值(gbl8352.2,簡稱國2標準),所有新定型輕型車必須符合標準要求,并停止對達到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一階段限值(相當于歐洲1號標準,簡稱國1標準)輕型車的申報和核準。
所謂國II標準,就是指一氧化碳和碳氫、氮氧化合物和顆粒物排放限值為2.2g/km和0.5g/km。
● 國III
所謂“國III標準”,即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階段限值(GB18352.3-2005,以下簡稱國III標準)。據(jù)介紹,我國的“國III標準”相當于歐洲III號標準,達到“國III標準”的車輛可大幅度削減單車的污染物排放,其排放污染物總量比達到“國Ⅱ標準”的車輛減少40%左右。
所謂國III標準,是指汽油車:HC:0.66%;CO:2.1%;NOx: 5%;PM:0.1%。柴油車:HC+NOx:0.56%;CO:0.64%;PM:0.05%。
● 國IV標準
國IV排放標準是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,汽車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(碳氫化合物)、NOx(氮氧合物)、CO(一氧化碳)、PM(微粒)等,通過更好的催化轉化器的活性層、二次空氣噴射以及帶有冷卻裝置的排氣再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等技術的應用,控制和減少汽車排放污染物到規(guī)定數(shù)值以下的標準。
國IV標準全稱為“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”,它等效于歐洲的“歐Ⅳ標準”。在排放控制上,國IV標準機動車需要在國Ⅲ基礎上再進一步降低30%-50%的污染物才能達標。目前內地只有北京、上海、珠三角地區(qū)實施該標準。研究表明,一輛符合國IV標準的汽車污染物排放,比同類型國Ⅲ標準的可降低50%。同時,國IV車配合國IV油的使用,將可使整個珠三角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5%-20%。